一、工傷停工留薪期有多長時間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期間。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稱這段期間為“工傷醫(yī)療期”,且這段期間享受的工資待遇稱為“工傷津貼”。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期限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guī)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騽趧幽芰﹁b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
二、工傷停工留薪期能延長嗎
一般情況下,停工留薪期滿,如果工傷職工不能恢復工作需要繼續(xù)治療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是否應該延長及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進行確認。
同時也應了解到,各地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認程序也不盡一致。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種形式:
(1)由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是否延長及延長期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由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單位有異議時,才由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在收到工傷職工提出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后,如果不提出申請,則視為同意延長。
(3)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申請,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如果對確認結論不服,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