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應包括哪些
陳某于2004年6月4日入職某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陳某買社會保險。2004年6月16日18時,陳某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主要責任。陳某住院共花去11049.75元,出院后陳某與所在的公司在當地勞動部門的主持下,達成了工傷《賠償協議》,協議大致內容為:由公司一次賠償陳某醫(yī)療費、傷殘補助金、就業(yè)補助金等共計1.5萬元,以后一切的治療費、工資、傷殘賠償等與公司無關,互不追究(陳某已收取賠償款1.5萬元)。即日,陳某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書。
2005年3月26日,陳某反悔,申請工傷認定及傷殘評定,同年4月26日收到決定書,陳某被評為工傷及7級傷殘(醫(yī)療期至2005年3月16日)。
2005年5月18日,陳某提起仲裁,請求:
1、撤銷《辭職申請》書和賠償協議;
2、被申請人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共計73455.95元;
3、仲裁費由被申請人負擔。
工傷賠償協議無效怎么辦
裁決結果是:
1、陳某的《辭職申請》書有效;
2、《賠償協議》無效,
3、被申請人支付尚欠陳某的差額部分。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1、確認《賠償協議》合法有效;
2、駁回陳某撤銷《辭職申請》書請求;
3、駁回陳某要求支付醫(yī)藥費、傷殘賠償金等賠償的請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于2006年5月22日做出判決:
1、《賠償協議》部分有效,
2、公司要求駁回《辭職申請》書,予以支持;
3、判決公司補齊陳某的相關費用。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最終認定《賠償協議》應以當事人申請予以撤銷,協議中約定并實際履行的賠償向可在陳某應獲賠償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