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內容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內容,一般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勞動關系的證明。
2、因涉及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按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2)職工違章違紀的證據材料;
(3)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4)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5)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3、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4、勞動保險、勞動保障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yè)為職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鑒定及醫(yī)療費單據。
二、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我國對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勞動糾紛中,一般來說,勞動者對自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但是,在勞動糾紛發(fā)生后,用人單位往往據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對勞動者有利的關鍵證據,導致勞動者舉證不能,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另外,根據《證據規(guī)定》第6條的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有責任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所主張的事實的,可以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