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制度,簡稱為勞動鑒定制度。它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和醫(y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制度。
勞動鑒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職工在工傷或疾病醫(y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病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或者醫(y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都要通過醫(yī)學檢查對其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作出判定。
勞動鑒定制度是合理確定工作保險待遇的基礎,是正確審批職工因工、因病致殘,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退職的依據,也是決定傷病職工休假、復工、調換工作的依據。通過勞動鑒定制度準確評定傷殘、病殘程度,有利于加強企業(yè)對傷病職工的管理,有利于切實保障傷殘、病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為正確處理這方面的勞動爭議提供了客觀依據。
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條件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y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醫(y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和第31條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過治療后,傷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
2、職工經治療后,發(fā)現確實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
3、工傷職工的殘疾對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響。工傷職工符合上述條件,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