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糾紛案件勞動者如何舉證
在實踐中,很多勞動者都認為,勞動爭議辭退案中舉證責任是倒置的,應該由用人單位來舉證。還有一些勞動者認為公司辭退我,大家都知道的,有那么多人證明,公司不會否認, 這是一個很荒謬的觀念。在職的員工一般不會出來作證,離職的員工的證明效力又不高,所以到時候公司否認的話對勞動者是很不利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是確認了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的舉證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者提出仲裁,勞動者首先就要盡到自己的舉證責任,然后才能輪得到用人單位的舉證。一般來說,勞動者應該首先舉證如下幾點:
(一)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jù):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jù)。
2、工資發(fā)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jù)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yè)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等;最好有原件。
(二)勞動者確實被辭退
有一些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動者時,手續(xù)簡單,口頭通知,郵件通知,或者帖出辭退公告,不向勞動者出具書面通知。遇到上述情形,只要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手中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辭退事實的發(fā)生,敗訴幾乎成為定局。
在用人單位明確拒絕向勞動者出具書面辭退證明的情形之下,勞動者如何獲取有力的證據(jù),保護自己的利益呢?結合筆者多年的經(jīng)歷,提出幾種可以借鑒的方法:
1、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fā)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jù)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2、先辦理交接,在交接文件中將被單位辭退的事實注明。
3、要求單位安排工作,繼續(xù)上班,在遭到強制拒絕時,可以要求物業(yè)或者110來解決爭端,以留下相關證據(jù)。
4、發(fā)敦促函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合同,安排工作,發(fā)放工資并繳納社保等。
5、在用人單位作出辭退決定后,立刻采取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仲裁行動,以行動來證明公司主張的自動離職的主張。
(三)工資收入
勞動者辭退案一般要求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工資收入是自己要求經(jīng)濟補償?shù)幕鶖?shù)依據(jù),勞動者應該舉證證明自己的收入,一般可以采用勞動合同,工資卡,工資條,工資證明等。
(四)工作年限
計算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另一個計算依據(jù)就是工作年限,勞動者應該首先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一般可以采用勞動合同,工資卡,工資條,社會保險繳納歷史等。
當勞動者手里缺乏相關的證據(jù),而用人單位不做真實的陳述的時候,勞動者應該具備一定的質證常識和庭審技巧,迫使對方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這一點非常重要。
二、怎么確定勞動訴訟的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級別管轄:第一審勞動爭議案件一律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不服,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3、移送管轄,指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給其他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不該移送的進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無管轄權,可以提出意見,報請與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級法院,由其指定管轄。
4、指定管轄,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交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