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青島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補充條款)
本合同所稱商品房限定為經濟適用住房。本合同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合同專用文本。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享受優(yōu)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乙方購買該房屋,須持有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編號為: 。
二、本合同第三條調整為:
甲方與乙方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價款:
1、核定住房標準內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為人民幣 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標準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為人民幣 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該房屋金額合計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本條款中不包含閣樓和地下室的價款,閣樓和地下室的價款按本補充條款的第三條約定計算。
三、甲方與乙方約定按建筑面積計算閣樓和地下室價款:
1、可以辦理產權的閣樓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為人民幣 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2、可以辦理產權的地下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為人民幣 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3、不可以辦理產權的閣樓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為人民幣 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其建筑面積由甲乙雙方按照 方式確定。
4、不可以辦理產權的閣樓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為人民幣 元,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其建筑面積由甲乙雙方按照 方式確定。
以上合計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四、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依法向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時履行備案義務,從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