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共5條
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土地糾紛解決(6條)
·土地審批(5條)
·土地評估(0條)
·土地使用證(4條)
·土地使用稅(2條)
·土地證(4條)
·土地出讓金(12條)
·土地征收(21條)
·土地征用(5條)
·土地補償(18條)
·土地增值稅(14條)
·土地調控(0條)
·土地轉讓(9條)
·農村土地承包(25條)
·土地開發(fā)整理(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