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共5條
破產程序開始后,無論是進行重整、清算還是和解,都需要對企業(yè)法人進行持續(xù)的管理。這其中包括必要的財產清理、營業(yè)維持、權利行使和財產處分。由于在破產清算的預期下,債務人以及管理層存在著較高的道德風險,各種當事人之間也存在著較尖銳的利益沖突,有必要設立中立的專門機構來執(zhí)行破產程序管理,特別是破產財產和事務的管理。這種專門機構就是破產管理人。
·破產類型(4條)
·破產申請(2條)
·破產管理人(5條)
·債權人會議(4條)
·破產債權(14條)
·破產債務(3條)
·破產財產(8條)
·破產優(yōu)先權(0條)
·破產和解(9條)
·破產重整(4條)
·破產宣告(4條)
·破產清算(20條)
·職工安置(1條)
·其他破產常識(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