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因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fā)生、防止證據(jù)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1)扣留車輛;
(2)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3)拖移機動車;
(4)收繳非法裝置;
(5)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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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