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3821次下載:10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xiàn)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后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3821次下載:10次
發(fā)布時間: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