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仲裁委員會除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可以向當事人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費用,包括仲裁員辦理案件的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以及仲裁庭聘請專家、鑒定人和翻譯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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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