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辦的展會;
2、展出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展會;
3、在國際或者國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展會。
主辦方應當為知識產(chǎn)權行政管理部門進駐展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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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