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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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4
對外籍人員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要計算其在境內居住天數,以便按照稅法和協(xié)定(安排)的規(guī)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應按照以下時間段進行區(qū)分計算:2004年7月1日以前,應從入境之日起計算,其離境之日可不計算在內,即按實際停留天數減去1天計算;2004年7月1日以后,則以該個人實際停留天數計算,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1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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