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救助行為無權獲得救助款項:
1、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務合同的義務進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屬于履行上述義務的特殊勞務除外;
2、不顧遇險的船舶的船長、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財產(chǎn)所有人明確的和合理的拒絕,仍然進行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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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