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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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繼承人申辦涉臺繼承公證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護照、工作證,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臺灣有關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證書;
2、臺灣戶政事務部門發(fā)出的被繼承人的戶口籍登記全部謄本;
3、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一般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地的醫(yī)院出具,具經(jīng)臺灣當?shù)毓C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4、遺產(chǎn)的產(chǎn)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記名股票等。
5、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jù)檔案記載出具,證明范圍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6、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適用于遺囑繼承)
7、其他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chǎn)清單、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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