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申請公安行政復議,在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說明理由,經確認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撤回公安行政復議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行政復議申請不可撤回:一、因撤回申請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二、申請人撤回申請不是出于本人自愿;三、其他依法不可撤回情形。申請人撤回申請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公安行政復議,公安行政復議機關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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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