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但如果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qū)Ρ焕^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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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