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7




已有3人評價
瀏覽:3316次下載:5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5規(guī)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2)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3)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xié)議或者規(guī)定的;(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6.7




已有3人評價
瀏覽:3316次下載:5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