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明確列出的計算公式,并且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對于未足全年的考核獎金,可以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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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