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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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02
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愿許可,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允許強制許可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行政措施。強制許可有以下幾種類型:
1、未在合理長時間取得使用權的強制許可
在這一類型下,應當具備的條件是:第一,請求人必須是具備實施條件,也就是具備生產、制造、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基本條件;第二,請求人必須曾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就實施其專利進行過協(xié)商,合理的條件主要是關于使用費的支付、技術服務等雙方需履行的基本義務;第三,請求人沒有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2、為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給予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是基于專利間的依賴關系授予的,即“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為了促進先進專利技術的實施,有必要授予后專利權人實施前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證。同時,也應授予前專利權人實施后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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