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一般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行使管轄權,比如,遇到了地震、水災等自然災害等,不能行使管轄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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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