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nèi)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重新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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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