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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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3條規(guī)定:消費者、用戶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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