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0




已有3人評價
瀏覽:4035次下載:10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1
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受害人不論是造成傷殘還是死亡,都將給受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帶來很大的精神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精神損害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放在同等地位,可以同時提出, 確立了包括交通事故精神損害在內的人身損害精神賠償制度。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明確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解決了關于人身損害是否可以請求害賠償的爭論,是民事訴訟解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法律依據。
精神損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損害。也就是說 因公民的人格權遭受侵害而使其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不良情緒②。它具有非財產性、存在的獨立性、存在的單一性等特點。精神損害賠償對于侵權行為人而言具有懲罰性,而對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補性和撫慰性,它本質上是通過金錢賠償,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撫。 1、這是充分保護人的主體性權利的需要。在社會不斷進步的現今社會,精神權利越來受到重視是個不爭的事實,人們更加偏重于對精神權益損害的填補和保護。誠然在交通事故的處理已十分規(guī)范的法律體系中,再引進一個新的精神損害賠償,可能會給一個運行很好的體系帶來一些混亂,但當現有的法律學說難以應對這些新矛盾時,在社會不斷進步,公民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在法律研究不斷深入,精神生活更為人們所重視的今天,采取肯定說則順應了社會的發(fā)展潮流。
2、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確立精神損害的救濟符合我國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精神。民法通則并沒有排除在特殊侵權損害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最高法院精神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即突出了保護人的基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理論上稱為“物質性人格權”,是精神人格權賴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質基礎,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隨巨大的甚至是終身不可逆轉的精神損害。最高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實現了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從精神人格向物質人格的發(fā)展,是人格司法保護的進步。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無疑也是對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損害。根據邏輯推理,既然侵犯公民身體健康應予賠償包括精神賠償,那么交通事故同樣損害人的身體、健康,因此,在應予賠償中不應排斥精神賠償。

6.0




已有3人評價
瀏覽:4035次下載:10次
發(fā)布時間: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