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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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8
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請求仲裁機構公平裁斷的權利。申請人有申請仲裁權,被申請人有答辯權。
(2)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3)選擇仲裁員的權利。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有權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有權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4)申請仲裁員回避權。對仲裁員有仲裁法第34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5)收集、提供證據(jù)的權利。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收集證據(jù),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jù)。
(6)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證據(jù)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zhì)證。
(7)進行辯論的權利。在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有權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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