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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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8
依《民事證據規(guī)則》第2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是法定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當事人違反此期限的限制,將喪失申請法院保全證據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該7日期間仍然要受到《民事證據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的限制。比如要受舉證期限延期的限制。如果雙方當事人一致商議延長舉證期限,或者因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等原因而導致法院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者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而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則都會造成舉證期限的延長。因舉證期限延長,會相對延長當事人中請保全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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