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2363次下載:4次
發(fā)布時間:2010-07-28
根據《民事證據規(guī)則》第15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而無需當事人提出申請。這些事實包括:
1.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所謂“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是指在目的或效果上有損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損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有損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事實。
2.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的事實。包括追加當事人的事實、中止訴訟的事實、終結訴訟的事實、回避的事實。此外,在訴訟中還有很多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需要釋明或證明,如申請再審、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申請公示催告程序、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事實。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2363次下載:4次
發(fā)布時間:20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