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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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8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規(guī)定: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jù)反訴余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申請執(zhí)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3條規(guī)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須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技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后7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zhí)行等費用由中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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