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4502次下載:5次
發(fā)布時間:2010-07-26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經1999年7月28日修改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7條規(guī)定: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交納訴訟費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司法救助,根據案件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1)當事人為社會公共福利事業(yè)單位的,如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榮軍休養(yǎng)單位、精神病院、sos兒童樹等;
(2)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3)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4)當事人根據有關規(guī)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

2.0




已有1人評價
瀏覽:4502次下載:5次
發(fā)布時間: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