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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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6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有三:
其一,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合理合法的標準,而不是用人單位為壓低勞動成本故意提高的勞動定額標準。
其二,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安排加班加點,任何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其三,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對此,《勞動法》作了具體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這里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與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由于是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且占用的是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因而,用人單位必須為此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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