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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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什么是行政訴訟
行政官司就是行政訴訟,即通常說的民告官的活動。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行政訴訟只限于“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內(nèi)部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就是行政機關為了行使管理權,對特定的、具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采取的公務行為。如公安機關的拘留,市政機關的罰款等。
行政訴訟的被告一定是國家行政機關,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訴訟,不是行政訴訟。但不能認為只要被告是行政機關就是行政訴訟,有時行政機關也可能成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
行政訴訟的內(nèi)容是因為行政法律關系引起的行政爭議,而不是與行政機關因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公民不起訴,法院不主動受理。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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