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1、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4、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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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