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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1
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迅速發(fā)展,人人都想當老板,投資辦公司已不再是可望而不可求的“海市蜃樓”。但是“收益與風險同在”,有收益就會有風險。投資辦公司同樣面臨著很多風險,包括經(jīng)營風險、社會環(huán)境風險等等,法律風險也是其中常見的風險之一,本文從法律的角度列舉了常見的法律風險,結合律師辦案經(jīng)驗向廣大投資人闡述防范對策,以求提高廣大投資人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一、合作主體審查不夠的風險
投資辦公司大都和別人共同投資,股東之間是一種合作關系。股東之間的合作基于資產關系和信任關系。合作者的狀況對于投資有重大風險關系。有些居心叵測的人,謊稱自己掌握了某種專有技術或者有重要客戶資源等等,哄騙投資人與他共同投資,往往在新公司中這些騙子不出錢或者出資很少就占有了股份并且控制了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權,他們不是一門心思共同創(chuàng)業(yè),而是處心積慮把投資款轉為己有。最終公司垮臺,投資人血本無歸,卻養(yǎng)肥了一群騙子。
防范這種風險的主要對策是在辦公司前對合作者的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了解,掌握合作者的信用情況和品質,切實查明其所掌握的資源和辦公司的真實意圖,查清楚這些人掌握的專利技術有沒有專利證書,專利權人是否是其本人,如果是非專利技術,是否為其獨立掌握,合作對象辦公司的真實意圖是守法經(jīng)營還是謀取不當利益。
二、各投資主體經(jīng)營管理理念不一致的風險。
各投資人經(jīng)營理念不一致,導致股東糾紛是投資辦公司最常見的一種現(xiàn)象。因為某一項業(yè)務有利可圖,幾個投資人倉促組合設立公司,但展開經(jīng)營后,各投資方對經(jīng)營方向、管理原則會發(fā)生顯著差別,彼此很難說服,于是產生對抗。有的投資人是法盲,以為可以從公司收回投資,一走了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4條規(guī)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當然投資人可以向其他股東或外部投資人轉讓股份,但是,如果無人收購,投資人便陷入困境。
為避免此種尷尬局面發(fā)生,投資人切忌草率投資,在投資前,一定要認真考察其他投資人的經(jīng)營理念,在確保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設立公司。
三、“坐收漁利”的風險。
有一些投資人對于經(jīng)營管理公司根本不懂,只想作股東拿紅利。他們把投資公司當成了銀行儲蓄,把自己的投資當成了高回報儲蓄存款,平時對公司經(jīng)營不管不問,只等年底分紅。這是一種典型的“坐收漁利”思想,其實世上很少有這樣的好事。這種思想往往導致實際控制公司的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坑害投資人的利益。公司明明盈利了,他們卻說虧損了;公司明明盈利很多,他們卻說盈利很少。投資人對公司的情況一無所知,受制于人。
防范前述風險的主要對策是:要摒棄“撿便宜”思想,投資辦公司是一件很辛苦費神的事情,投資人必須保證一定程度的對公司的關注和掌控,例如應定期了解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財務狀況,甚至派有專人在公司職守,持續(xù)向自己傳遞公司信息。
四、虛報注冊資本的風險
有些投資人為了使自己的公司顯得有實力,往往喜歡把公司的注冊資本搞得很大,但是自己又沒有那么多資金,于是借別人的錢注冊公司,公司成立后再把錢還給別人,自己覺得還很聰明,但是他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構成虛報注冊本,如果數(shù)額較少,僅須承擔行政責任;如果數(shù)額較大,就會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防范前述風險的主要對策是:要如實申報注冊資本,即使發(fā)生了借錢注冊公司的情形,也不要從公司直接劃款還債,而應通過其他途徑還債,例如以和無往來的方式等等。
五、公司管理存在的風險。
有些投資人不參與企業(yè)日常經(jīng)營管理,主觀上希望對公司有所掌控,但是卻不知道保護自己的權利,事實上對公司仍處于失控狀態(tài)。例如公司的治理結構包括了股東會、董事會、經(jīng)理層、監(jiān)事會,在這些機構中公司股東享有很多權利,如果安排得當,既可保護自己的權利,又可對他人形成有效制約。但是在實踐中,反映公司治理結構狀況的公司章程不能突出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對經(jīng)營管理人員制約不足,導致內部人控制,管理人員為所欲為,股東權利受到侵害。
防范前述風險的主要對策是:在設立公司前,一定要認真制定公司章程,科學設定公司治理結構,充分保障投資人權利。
六、處置公司財產的風險。
投資人擔任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現(xiàn)象十分普遍,很多投資人認為公司是自己投資設立的,自己又是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因此可以任意處置公司財產,這種思想也是錯誤,由其引起的行為是違法的,具體表現(xiàn)為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這些行為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財產的違法行為。
《公司法》第214條對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作出了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董事、經(jīng)理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是現(xiàn)實生活中最容易導致投資人犯罪的兩類犯罪行為?!?a href="http://www.luxwatt.cn/flcs/list_36.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刑法》第271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薄缎谭ā返?72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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