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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1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法。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一﹑退租法。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于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nèi)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難以再租或轉(zhuǎn)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后的處理,一般不采用這種方式法。
二﹑續(xù)租法。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nèi),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xù)租用進行協(xié)商,確定續(xù)租期限﹑租金等內(nèi)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xù)租合同法。
三﹑留購法。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后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chǎn)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后,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采用這種方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