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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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13
在《商標法》修正前,我國商標立法不允許兩個以上申請人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不允許商標權的共有。2001年修正后《商標法》增加了共有商標的規(guī)定,現(xiàn)行《商標法》第5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备鶕?jù)這一條規(guī)定,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共有的理論基礎是民事財產(chǎn)共有制度,商標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應該允許兩個以上權利人共有。共有注冊商標的《利人對商標的共有,屬于民法上的共同共有,每個共有人都可以獨立使用共有商標,但是對共有商標的處分(或者是部分處分),如商標的許可使用,商標專用權的轉讓,需要所有商標共有人協(xié)商一致。
法律依據(jù)見《商標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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