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再審案件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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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