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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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30
1、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系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按約定實現(xiàn)。這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
2、在投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擔保權。因為,如果債權人先行使人的擔保,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后,還需要向最終的還債義務人一債務人進行追索。如果擔保物權人先行使物的擔保,就可以避免保證人日后再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煩瑣,減少實現(xiàn)的成本和費用。而且,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要求保證人先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人也是不公平的。
3、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第三人與保證人處于擔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還債的最終義務人,債務人才是最終義務人。因此,債權人無論是先實現(xiàn)物的擔保還是先實現(xiàn)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人或者保證人都存在向債務人追索的問題。為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充分實現(xiàn),法律應當尊重債權人的意愿,允許擔保權人在這種情況下享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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