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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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8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2、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3、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4、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jīng)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jù)。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5、經(jīng)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jīng)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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