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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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一、辦理依據(jù)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fā)[2003]52號)。
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杭政[2004]6號)。二、辦理條件用人單位在職工工傷前,已經(jīng)為該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xù)、并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辦理憑證
1、用人單位填報《杭州市職工工傷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一式兩份);
2、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杭州市職工因工致殘程度鑒定表》(原件);
3、杭州市勞動行政部門開具的傷殘鑒定費收據(jù)(原件)。
四、受理部門市社保局業(yè)務大廳工傷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
六、辦理結果每月12日前上報的材料,于當月20日后返還《杭州市職工工傷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回執(zhí))及相關材料,工傷保險費用將通過當月結算一次性撥付給職工所在單位;每月12日后上報的材料,次月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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