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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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申請調解是當事人表明自己希望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意思表示。申請調解是勞動爭議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限制和剝奪。<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申請人必須與勞動爭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所發(fā)生的爭議在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之內,勞動部<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guī)則>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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