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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股權凍結后能行使股東權利嗎
股權凍結并不妨礙股東行使包括參加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在內(nèi)的股東權利。
股東權利是指股東基于出資在法律上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包括投資收益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新股認購權、提案權、表決權等。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zhí)行時,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zhuǎn)移的一種強制措施。股權的凍結只是限制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防止股權收益的流失,如轉(zhuǎn)讓或設定質(zhì)押權等,但并沒有否認股東資格。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基于股東身份仍然有權正常行使除收取股息或紅利、處分股權之外的權利。
參加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是每一位股東實現(xiàn)自己利益、公司的共同利益的基本權利,同樣不因股權凍結而消滅,對劉某也不例外。至于劉某在法院凍結的3個月里沒有參加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那是自己基于認識錯誤而暫時放棄,并不排除法院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沒有履行完畢、凍結裁定沒有撤消的情況下,可以重新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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