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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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制定破產財產按如下原則分配:
一、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zhí)行;
二、 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
三、 破產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1、 可供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總類、總值,已經變現(xiàn)的財產和未變現(xiàn)的財產;
2、 債權清償的順序、各順序的種類和數額,其中應包括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的數額和計算的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yè)破產,應當說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 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4、 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5、 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定進行追加分配的說明。
四、 破產財產分配的范圍:指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其債權分配以便于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為原則。
五、 其他:
1、 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 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fā)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后或者在清算組發(fā)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后,債權人仍示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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