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guī)定之外有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我國《民法通則》對于訴訟時效的延長也有明文規(guī)定,訴訟時效延長具有不同于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特點。具體表現(xiàn)在,它是發(fā)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而不是在訴訟時效過程中,而且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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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