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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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支票的資金關系
盡管說,支票與匯票都是委付證券,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都可以有作為票據基礎關系的資金關系。但匯票的法律規(guī)則通常不特別涉及匯票的資金關系,以表明票據關系的無因性??墒牵钡姆梢?guī)則通常都會對支票的資金關系進行特別調整。究其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是支票為典型的委托支付證券與見票即付證券,含有出票人對付款銀行的委托,委托其見票支付給收款人或指示的人一定的票據金額。為保證其支付性與見票性,顯然要對支票的資金關系加以特別重視。可以說,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代出票人支付票款,主要是由于相互之間存在資金關系。
于是,正如前文所言,與匯票、本票相比,支票的無因性受到更大程度上的限制。我國《票據法》對支票的資金關系作了具體規(guī)定。申請人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必須使用其本各,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各的簽各式樣和印鑒。不僅《票據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有關行政法規(guī)對立戶人與其開戶銀行之間的賬戶資金關系也進行專門調整,例如,我國《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對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不過,資金關系并不影響支票的效力。即使沒有資金關系,出票人簽發(fā)的支票仍然有效。在付款人退票后,出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權,出票人仍需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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