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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擔保物權的競合,是指在同一擔保物上存在數個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哪一類擔保物權具有最優(yōu)先受償效力的問題。
1.擔保物權競合的構成要件
(1)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數個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
所謂同時,不是指擔保物上曾先后存在過數個擔保物權,而是指在實現擔保物權時,在擔保物上多個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并存。
(2)各個擔保物權不為同一人。也即數個不同的擔保物權所擔保的不是同一個債權。
2.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規(guī)則
對于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原則問題,我們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認識:
(1)擔保人的行為造成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即一擔保物上已經存在一個擔保物權,擔保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又在其上設立了一個以上的擔保物權。在這種情況下:
A.留置權最優(yōu)先受償(也可以說是優(yōu)先于抵押權);
B.已登記的抵押優(yōu)先于質押;
C.質押優(yōu)先于未登記的抵押。
注意:A.不可能存在擔保人先設立一個已登記的抵押,后又設立一個已登記的質押問題。因為登記本身已具有對抗效力,不可能重復登記。
B.不可能存在留置與質押并存的情形。因為留置與質押都需要轉移擔保物權的占有,而擔保人不可能將一個擔保物同時轉移兩個占有。
C.不可能存在質押與質押并存的情形。因為質押需要轉移擔保物的占有,而擔保人不可能將一個擔保物同時轉移兩個占有。
(2)擔保權人的行為造成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即一擔保物上已經存在一個擔保物權,擔保權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又在其上設立了一個以上的擔保物權。在這種情況下:
A.先有抵押權的,不可能再產生質權、留置權或抵押權。
因為在抵押權的情況下,擔保權人并不占有抵押物,當然其也不可能轉移該抵押物的占有而設立另外的質權或留置權。同時,因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所以擔保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權為標的再設立一個抵押權。
B.先有質權的,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再設立抵押權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擔保人同意則可以,此時,抵押權優(yōu)先于質權。
第二,再設立質權的,承諾轉質可以,且轉質權優(yōu)先。但責任轉質無效。
第三,再設立留置權的,可以,留置權優(yōu)先。
C.先有留置權的,也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再設立抵押權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債務人同意則可以,此時,抵押權優(yōu)先于留置權。
第二,再設立質權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債務人同意則可以,此時,質權優(yōu)先于留置權。
第三,再設立留置權的,可以,后設立的留置權優(yōu)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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