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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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主要為書面形式,但也有非書面形式。有些國家,如蘇聯(lián)、捷克斯洛伐克的法律明文規(guī)定,合同必須用書面形式訂立方為有效。但有的國家,如英國,允許書面以外的合同形式。1980年4 月在維也納通過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至1983年底尚未生效)規(guī)定:①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nèi)的任何方法證明(第11條)。②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第13條)。③合同的更改或終止協(xié)議,必須用書面形式(第29條)。④如締約國(或參加國)的本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可以聲明不適用書面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第96條)。由于國際貨物買賣的過程及內(nèi)容復雜,一般認為書面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不能作為已訂立合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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