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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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托運人有將危險品的名稱、性質(zhì)及應(yīng)采取的措施正確地通知承運人的義務(wù),如托運人隱瞞了貨物的危險性,承運人得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依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使之無害而不負賠償責任。在托運人已表明了貨物的危險性的情況下,在貨物危及船舶、人員或其他貨物時,仍然可以將其卸下、銷毀或使之無害而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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