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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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在報紙或雜志上,我們經??吹阶髡咄陡宓奈恼拢陡逯?,作為作者是否喪失了對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如果作者一稿多投,是否侵害出版單位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的理論,著作權人投稿的行為屬于要約,出版單位有權決定是否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那些報紙與期刊,往往無法與每個著作權人取得聯(lián)系,并訂立專門的出版合同,因此往往由著作權法專門規(guī)范這種合同的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人投稿后,仍然享有對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因此除了投稿的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另有約定的以外,出版單位只有將著作刊登一次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權人只授權出版單位利用一次。
有些出版單位在征稿啟示中聲明,如果著作權人一稿多投的話,出版單位將不付稿費,這項聲明的效力如何呢?同樣根據合同法的原理,這項聲明并不當然屬于出版單位與著作權人之間的出版合同的內容。因此無論是出版單位還是著作權人,都不受這項聲明的約束。從法律上講,并不禁止一稿多投,所以出版單位不能以一稿多投為由,而拒絕支付稿酬。當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著作權法第32條,著作權人向報社、雜志社投稿的,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志社投稿。根據這條規(guī)定,應當說著作權人如果要一稿多投,應當符合15天或30天的標準才行,否則就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另外出版單位也常常在自己的報刊雜志上聲明,凡投稿一經錄用,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這種聲明與前一問題一樣,對于著作權人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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