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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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證據(jù),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偵破活動中,一切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
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為證據(jù)的有: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當事人在案件審理活動中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證據(jù)都必須經(jīng)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p>
在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中,指控他人侵犯其著作權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當事人的證據(jù),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下列事物可作為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證據(jù)使用:
一、當事人提供的原作品的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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