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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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2
復制權又稱重制權,是著作權財產權利中重要的一項權能。
我國著作權法原第52條修改為:“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權利?!比サ袅恕芭R摹”。臨摹,據辭海解釋,泛指以名家書畫為藍本,模仿學習。臨摹也一種復制,雖刪除但其仍含于“等方式”的“等”之中。
出版權是復制中常見的表現形式。出版權的“出版”二字是指出版人以印刷、錄制等方法將文字、講話、圖畫、樂譜、照片、地圖等作品予以復制及發(fā)行。出版人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雜志社、音像出版社。非出版人復制出售作品不稱為出版。出版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出版其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人的權利,不是出版人的權利,只有著作權人將出版權轉給出版人,出版人才能出版該作品。
這次修訂著作權法,刪去了原第52條的第2款:“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yè)品, 不屬于本法所稱的復制?!?,使復制的概念變?yōu)閺V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體,立體到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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